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近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,公布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》,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《條例》共六章三十五條,對不動產登記機構、登記簿、登記程序、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(guī)定。
《條例》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、監(jiān)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,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不動產登記工作,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(jiān)督。
《條例》規(guī)定了登記簿的登記內容,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(tǒng)一的不動產登記簿,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、權屬狀況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、完整、清晰地予以記載;規(guī)范了登記形式,要求登記簿原則上采用電子介質,暫不具備條件的,可以采用紙質介質;細化了保管責任,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,永久保存登記簿,配備安全保護設施,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,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,登記簿損毀、滅失的,要依據(jù)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等。
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,減輕申請負擔,《條例》簡化了申請程序,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,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,以及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,要書面告知申請人,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,否則視為受理;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,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。
《條例》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(tǒng)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,確保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;國土資源、公安、民政、財政、稅務、工商、金融、審計、統(tǒng)計等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。
《條例》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,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、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;查詢登記資料要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,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于其他目的,未經權利人同意,不得泄露查詢資料。
為維護物權穩(wěn)定,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,《條例》還明確,本《條例》施行前依法頒發(fā)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(xù)有效,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,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