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(jù)國家衛(wèi)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(tǒng)計,我國每年有超過30萬人等待器官移植,而僅有1萬人能夠幸運地等到供體,供需比例高達1:30,嚴重失衡。許多終末期器官衰竭患者苦苦等待器官移植挽救生命。
器官捐獻,傳遞生命。其體現(xiàn)了人道、奉獻、博愛的崇高精神,展示了人性最善良和最美好的一面,彰顯了社會溫暖和人間大愛,對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。
一、相關法規(guī)政策
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1號)其中規(guī)定:
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、無償?shù)脑瓌t。
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。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,該公民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。
第二十條 摘取捐獻器官,應當在依法判定器官捐獻者死亡后進行。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(yī)療機構及醫(yī)務人員應當尊重死者的尊嚴,對摘取器官完畢的遺體,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(yī)學處理,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,應當恢復遺體原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