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
新疆軍區(qū)某裝甲團干事 楊斌:
三年前,朋友向我借了5萬元錢。后來我多次催要,他都聲稱沒錢還我。請問這錢還能要回來嗎?
法條摘錄
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: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。
第一百八十六條: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,損害對方人身權益、財產權益的,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。
第一百八十八條: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
專家解讀
生活中,當事人發(fā)現(xiàn)時過境遷,對方欠款可能無法追討后,往往不會馬上到法院起訴,一拖再拖錯過了法律許可的訴訟時效期間。民法總則將權利救濟的訴訟時效由二年改為三年,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起算。一則留夠了追討時間,二則迫使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及時行使訴訟權利,否則期間屆滿后,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。
借款發(fā)生時,最好簽訂字據(jù),明確還款時間,短信、微信記錄也可視為有效證據(jù)。同時,借款方要積極及時行使追討權利,并保留證明追討過的證據(jù),說明在訴訟時效內已經及時追討過。否則,一旦訴訟時效期滿,再起訴追討債務,法院不予受理。